4.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5.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内容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直接约束特定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不得作出与行政行为反向的行为,否则会引起不利后果。

      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一经作出,只要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应推定其合法有效;即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发生争议,相对人也应先行服从,事后再寻求权利救济。

      三、既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约束行政主体。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得随意撤回、改变、废止;其他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一个与原行政行为反向的行政行为。

      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自行或申请法院采取国家强制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6.行政行为的撤回

      一、行政行为的撤回属于行政主体的自我纠错行为。撤回是因为该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作出的条件【先天不足】,可能是由于相对人欺骗、行政机主体越权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等原因造成,但是尚未构成严重违法。

      二、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回,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有法定事由,达到了法定条件,才有可能需要撤回。

      三、行政行为的撤回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该程序应当和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同。

      四、在相对人无过错时,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相对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减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信赖利益】

      五、行政行为的撤回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行为,需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如果原行政行为适用复议或者诉讼救济,撤回行为也应当适用同样的救济。

7.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且尚未达到无效程度的行政行为,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过法律程序消除该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法律效力的活动。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主体不能是自己,只能是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如果自己撤回属于自我纠错,其他机关撤销的属于他我纠错。

      二、撤销的原因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了。在法律救济程序【复议或者诉讼】中,依相对人申请。在行政监督程序中,上级机关依职权。

      三、基于信赖利益保护,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受到严格限制。《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如果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只确认违法而不撤销。

     如违法行政行为实施完毕,只能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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