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础交易关系:直接前手可以基于没有基础关系进行抗辩【票据司法解释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非直接前后手的,原则上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第十三条(原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拒付追索待清偿①提示收票待签收:第一手收票人尚未签收商票;②拒付追索待清偿:前手企业仍可使用账户,但未付款;③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前手企业已不能正常使用票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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